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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捐助卵子的:广西一高中强制教职工捐

时间:2019-10-11 13:41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点击: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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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逼捐小磊哥说

  小磊哥生平最烦强制捐款。

  说实话,大多数一线老师的工资虽勉强解决温饱,但他人若遇到难处需要救助,老师丝毫不会在钱财上吝惜。不过,如果是强制逼捐,抱歉,一分钱我都心疼!

  对于广西百色田阳高中的老师来说,开学第一课并不是发生在教室里的传道受业,而是上级部门一个要求捐款的通知。更令人气愤的是,这份通知不止明码标价,居然还是以“奖教助教基金”的名义征收。

  教师敢怒不敢言,最终还是媒体捅破了这层遮羞布。

  1

  开学第一天,强制教职工捐一天工资

  近日,有媒体爆料:

  广西百色田阳高中近日通知老师,说按照上级部门有没有人捐助卵子的:广西一高中强制教职工捐要求,每位教职工至少要捐款100元(上不封顶),用于充实百色市奖教助教基金。学校给出了强制捐款的时间是开学前三天,地点设在财务室。

  

  明码标价的捐款数额,究竟来源于哪里?看上级倡议书就清楚了,该倡议明确标示:由财政发工资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自愿的原则上每人捐款一天工资。

  

  田阳高中强制教师最低捐款百元,可以说是完全按照上级倡议书在推行。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是“自愿”就不该规定最低捐款,规定了最低限度,那就违背了“自愿”原则。

  并且在通知中,明确写道“请全体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到财务室捐款”,没有交不交的探讨,也没有交多少的协商,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不是逼捐还是什么?

  那么,这次募捐的奖教助教基金到底是什么?顾名思义其实就是奖励教学助力教学工作开展的基金,出发点非常好。但是正常的公益基金募捐,也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展开,如向社会不特定大众募款,或者接受社会各界的捐献都可以。

  像田阳高中这种以普遍摊派的方式募款,尽管是“奖教助教”,可“逼捐”就变成对教师的罚款。而从公益基金的初心而言,一切行政逼捐都是违规甚至违法的。

  但是近几年来,这种非法的行政逼捐屡屡发生在教师身边,而且还衍生出很多新颖的形式,如克扣老师的绩效工资,要么迟缓发放,要么干脆用作建设基金……很多老师迫于面子或者生计的压力,往往是敢怒不敢言。

  2

  形式五花八门,你被强迫捐过款吗?

  我们翻了一下社会新闻,只要你输入“教师”、“逼捐”的关键词,就会发现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2015年天津“8.12”爆炸事故牵动了无数人的心,然而,在这场事故之后却发生了教师被逼捐的事件。据《法制晚报》报导,当日网上传出多名天津市南开区教师被要求为“8.12”爆炸事故捐款的消息。对此,南开区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组织定向募捐,是有没有人捐助卵子的:广西一高中强制教职工捐“应党员干部要求”。

  网友晒出的一份关于为“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募捐的通知图片显示,当地政府确实发过全区募捐通知。落款单位为“南开区教育局”。

  

  通知还称,“现正值放假期间,学校可先支付支票,不能单位公款代交,可在教职工工资扣除相应金额。”并于8月18日中午12时前,将募捐资金统一交到区红十字会。有网友直指:“事还没处理完就来强制捐款???”“逼捐实质上就是摊派,跟苛捐杂税本质上是一样的。”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广东某中学,在植树节之际,向全体教职员工发出的一则义务植树捐款通知:“接上级通知,教师义务植树月每人必须捐款300元,请于3月26日前将捐款缴交杨XX老师处。”

  除此之外,在今年日,宣威一网友在百度贴吧发帖称,宣威某小学要求教师捐款扶贫,普通教师最低捐500、领导班子成员最低捐600,不少教师对这种“被捐款”做法提出质疑。

  

  

  这些案例仅仅是笔者在网上简单搜集整理出来的,就像冰山露出水面的一角,不知道还有多少事件埋藏在看似平静的海平面之下,不敢言不敢怒的教师群体,就像被人捏住了软肋,一次次在行政命令前妥协退让,但真的需要忍让吗?又该忍让到何时呢?

  3

  教师开学第一课,请对违法逼捐说不!

  公益捐款,确实是一种善行。

  只要在捐款人的能力范围内,在自愿的前提下,捐款帮助他人和公益事业,都能得到善意的掌声。

  但公益捐款应该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事业,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理来说,逼捐都是错误的违法行为!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慈善法》第32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有没有人捐助卵子的:广西一高中强制教职工捐《慈善法》还对摊派或变相摊派规定了处罚,对募捐活动中摊派或变相摊派的单位或个人,第101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法》第一百零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或许,很多老师心里很清楚,逼捐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编制内的特殊身份,往往不会为了几百元的钞票,和校领导搞得太难看。但也正是这种放纵他人的行为,才会让逼捐的摊派一次又一次降临在自己身上。

  写在最后:

  小磊哥希望所有老师都能知法懂法,第一时间将发生在自己身边不合法的行为爆料出来,共同为教师营造一个能够安心教学、舒心生活的良好环境。同时也希望,老师们的开学第一课也要学会,对逼捐这件事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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